滕州市

26年前一个滕州女生被冒名顶替上学引发了


本周三,一则周口女生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新闻瞬间火遍了全国甚至联合国官微也随之躺枪。河南周口女生王娜娜年高考后,因未收到录取通知书,以为落榜便外出打工、结婚生子。年,她发现自己考上了大学,但被人顶替读了。顶替者叫嚣:你这折腾到联合国我们也不怕!目前相关部门已成立调查组,并表示纸里包不住火,真相终将大白!

看到这则新闻,滕州网事(tengzhouwangshi)想到了曾发生在滕州的雷同案例,这便是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

年,她叫齐玉苓,当年有人冒充她上了大学,两个人由此也有了完全不同的人生,齐玉苓状告冒名顶替者获偿10万,成为第一个援引《宪法》判决的案例。

26年前(年)滕州女生齐玉苓在中专考试中被济宁商校录取,但她并未收到自己的录取通知书,原本属于她的录取通知书被同为滕州八中学生的陈晓琪拿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上学纸质毕业,毕业后仍以齐玉苓的名义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年,齐玉苓发现自己被陈晓琪冒名顶替上了学之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枣庄中院经经审理对齐玉苓主张的姓名权被侵犯给与支持,不支持其主张的受教育权被侵犯。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并共同分担赔偿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以外,主要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被上诉人确实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陈晓琪赔偿因侵犯姓名权而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而给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个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决定全文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民终字第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批复》以后,继续审理此案并判决:

(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元。

从此案的发生经过看,对于齐玉苓而言,关键之处在于法院是否支持其关于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诉求,因为这决定了齐玉苓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按照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对待侵权赔偿救济的方法,若法院不予支持(恰如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为),齐玉苓只能得到其姓名权的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若法院予以支持(恰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为),齐玉苓就可以得到一切与其受教育权被侵害有着因果关系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然而,由于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受教育权,而此案又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而认为法律的适用是疑难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解释。最高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此《批复》,乃直接针对正在审理中(二审阶段)的齐玉苓案,因涉及具体争议点而备司法性质,其与最高法院另一类颇具立法色彩的司法解释迥异;并且,在当事的侵权一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上,法院未以其他具体法律为依据而直接地、单一地适用宪法。就此两点而言,司法界、学术界、媒体多称此案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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