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

国家立法之本宪法


国庆专刊

现行宪法的诞生与修改

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的诞生,以宪法的方式确立了我国基本的宪政制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和重要原则,为后来宪法和宪政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年宪法,也是迄今一直在实施中的宪法。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年制定的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将四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写进了宪法,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因此,对宪法的修改也就需要格外严肃、慎重。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年宪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至今一共进行了四次重大修改。从时间上来看,基本囊括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最主要历程。从内容上来看,基本描绘出了中国国家、社会三十多年的发展轨迹。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条,其中对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有5条,对宪法条文部分的修改有26条。总的来看,四次修改宪法部分内容,除对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总目标等作补充性修正外,大多集中在对现阶段经济制度的修正上,其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及国家相关政策的条文不止一次地进行修正,呈现出修正的渐进性。

  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基本国情和国家根本任务、经济体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完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制度、基本治国方略等重大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

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公民与宪法的直接对话:宪法诉讼第一案

  真正将宪法搬上法庭的第一起案件,是著名的齐玉苓案。此案被称为“宪法诉讼第一案”。

年,当时就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应届生齐玉苓被济宁商校财会班录取。然而成绩榜单刚刚公布就被撤换了下来。新的榜单贴出后,竟然没有她的名字。然而这一切竟是齐玉苓的同班同学陈晓琪及其家人在背后动的手脚。同为17岁的陈晓琪也报名参加了中专考试,她在第一轮就铩羽而归。但是她的父亲陈克政在地方颇具“势力”,他通过一系列非法手段,由陈晓琪顶替齐玉苓的名义就读济宁商校,任由真正的齐玉苓落榜。

  用齐玉苓的话说,陈晓琪“偷走了她的人生”。17岁的齐玉苓在地方一工厂做女工,因工厂减员分流被迫下岗,开始兼差卖早点和快餐盒为生。而“走在原本属于她的人生路上”的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后,进入中国人民银行西门口储蓄所工作。年,她顺利地成为该储蓄所主任,仍然名叫齐玉苓。

  发现真相的齐玉苓不肯妥协,坚持“讨个说法”。当年5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了陈晓琪侵犯齐玉苓姓名权的事实,却就受教育权进行了如下讨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范畴……本案证据表明,齐玉苓被替上学已经是11年之前的事,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表明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判决结果一出,齐玉苓立即提起了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之后,也陷入了两难之中,因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对此案进行了激烈讨论,最终出台了法释25号公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般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径直将“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作为了确定侵权关系的法律依据。有了这一司法解释,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陈克政称齐玉苓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的权利,理由不能成立……陈晓琪不仅冒名上学,而且冒名参加工作,使侵权行为得到延续……这种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最终,齐玉苓获得了近10万元的赔偿和一个迟来的公道。

  当年9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齐玉苓案”——宪法与公民“直接对话”》。文章写道:“由于不能直接被援引作为判案依据,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休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山东姑娘齐玉苓,以‘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被侵犯’终审胜诉,首次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直接对话。”

年宪法修正案首次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是:(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2)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年宪法修正案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地位

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二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1)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更加完整地表述党的基本路线,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2)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删去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增加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4)将宪法有关条文中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5)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6)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年宪法修正案用根本法确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1)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增加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年宪法修正案内容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5)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6)完善土地征用制度;(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10)完善紧急状态制度;(11)在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12)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13)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年12月4日下午,首都各界在人民大会堂集会,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大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出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参见《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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