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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定价权限,依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滕政办发〔〕号99号)、《枣庄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枣价费发〔〕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停车收费相关问题的批复》(滕政字〔〕47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将我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停车收费分为两个时段:白天为7时至20时(含20时),夜间为20时至次日7时(含7时)。收费标准车型为2吨以下货车(含客货车)、20座及以下客车(含面包车、轿车、吉普车),2吨以上货车、20座以上客车停车服务收费加倍收取。(二)公共停车场:白天停放1小时(含1小时)内收费2元,超过1小时的,每超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夜间按次收取,每次5元。(三)道路停车泊位:白天停放1小时(含1小时)内收费2元,超过1小时的,每超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夜间按次收取,每次5元。车辆进入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15分钟后开始计费,前15分钟不纳入计费时间。(四)跨时段停放机动车:不足1小时的,按时段分界点前的收费标准收取;跨时段停车超过1小时的,实行跨时段累计收费。
二、免收范围
下列车辆免收机动车停车服务费:
(一)医院实施救助的车辆;
(二)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消防、广播、电信、园林、环卫、市政工程、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
(三)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及执行公务的军用、警用、消防车和执法等车辆。
(四)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持有效证件);
(五)其它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要求
城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完善收费工作流程,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时段、计费单位、免费停放车辆范围、时长和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时应当提供合法票据,否则,停车人可拒付机动车停车服务费。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善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停车服务费经营成本和收入,以备成本监审。上述收费标准的执行范围应符合《枣庄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枣价费发〔〕号)的规定,为“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由政府财政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具体收费区域范围(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按照滕政办发〔〕99号文件的规定,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确定并公布。
本通知自年9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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