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滕州市司法局发布了关于《滕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称,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滕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本市下列区域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至京台高速,南至漷河路、青啤大道西路,北至红荷大道,西至鲁班大道。同时上述所列的区域、场所(以下统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除上述区域外,下列场所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八)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十)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对于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元罚款。在公告期内,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电子邮件:f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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