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

滕州育才中学二中新校等68家社会组织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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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年度、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及年度检查不合格等情形,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二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68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滕州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滕州市界河春蕴生猪良种推广协会

  滕州市北辛街道塑料制品加工业协会

  滕州市东郭云龙蔬菜产销协会

  滕州市煤炭技术协会

  滕州市西岗镇灌溉协会

  滕州市南沙河镇灌溉协会

  滕州市张汪镇灌溉协会

  滕州市东郭镇灌溉协会

  滕州市东郭镇饮用水协会

  滕州市滨湖镇灌溉协会

  滕州市洪绪镇灌溉协会

  滕州市孝廉文化研究会

  滕州市东沙河镇灌溉协会

  滕州市木石镇灌溉协会

  滕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滕州市山亭籍企业家商会

  滕州市跆拳道协会

  滕州市动漫协会

  滕州市大坞镇灌溉协会

  滕州市马河水库渔业协会

  滕州市东郭镇鼎盛果蔬产销协会

  滕州市殡葬车辆服务协会

  滕州市柴胡店刘村酥梨产业协会

  滕州市羊庄镇石龙楸树种植协会

  滕州市东郭镇地瓜协会

  滕州市滕源电子商务协会

  滕州市安福老年休闲娱乐中心

  滕州市乒乓球学校

  滕州育才中学

  滕州市西岗宏港学校

  滕州市阳光助残托老园

  东方书画院

  滕州市殡仪馆

  滕州市老友聚休闲中心

  滕州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滕州市龙泉苑夕阳红乐园

  滕州市北关社区夕阳红休闲娱乐中心

  滕州市喜乐老年娱乐活动中心

  滕州市弘杨阁老干部活动中心

  滕州市善文中老年人活动中心

  滕州市龙泉老年俱乐部

  滕州市汇川老年娱乐休闲中心

  滕州市中华膏药研究所

  滕州市情趣园老年活动中心

  滕州市舒心老年娱乐中心

  滕州市杏花村福乐老年活动中心

  滕州市北关社区会友老年休闲中心

  滕州市爱新敬老休闲娱乐活动中心

  滕州市清雅振兴花园社区老人活动中心

  滕州市龙泉街道董村夕阳红活动中心

  滕州市宏运来老年棋牌室

  滕州市兢锐老年活动中心

  滕州市汇鑫老年活动中心

  滕州市鸿源棋牌社

  滕州市宗鲁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

  滕州市万众中老年活动中心

  滕州市东城社区程堂老年娱乐室

  滕州市万家乐老年文化娱乐中心

  滕州市龙泉街道良友老年活动中心

  滕州开喜书画院

  滕州市敬贤堂中老年活动中心

  滕州市亲情树服务中心

  滕州市金华老人娱乐中心

  滕州市吉利老年休闲室

  滕州市长寿盈乐老年活动中心

  滕州市五邑诗书画印研究院

  滕州二中新校

  滕州市福寿乐园老年休闲娱乐中心

  滕州市红胜老年活动中心

  滕州市五环健身俱乐部

  滕州市鲍沟镇童升幼儿园

  滕州市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交流服务培训中心

  滕州千河培训学校

  滕州市天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

  滕州市子昂围棋培训中心

  滕州市荆河街道郭彭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滕州市福乐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滕州市安乐康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滕州市荆河街道鲁寨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滕州市光明玻璃工艺研究所

  滕州市龙泉街道盛泉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滕州市北辛街道文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滕州市龙泉街道唐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滕州市正德康城现代农业创业园

  滕州市木石镇西荒村吉山福园

  医院

  滕州天启培训学校

  滕州市龙泉街道邾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滕州市心悦心理援助中心

  滕州市老年医养服务中心

  滕州市尚善居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滕州市爱夕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滕州市康乐园老年公寓

  滕州市和谐康城幼儿园

  滕州市龙泉街道海上明月小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滕州市志红太极拳俱乐部

  滕州市北辛街道孝爱夕阳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滕州市一生情缘健走俱乐部

  滕州市滕品足球俱乐部

  滕州市北辛街道成海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滕州市西岗镇职业教育培训学校

  滕州市博师原点幼儿园

  滕州市弘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枣庄市奥鹏职业培训学校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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