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实际生活中也不乏有欠钱不还的现象发生。在滕州市人民法院,杨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被起诉。
原来,李、杨二人有过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胜诉后,又被杨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隐瞒收入,于是才导致了上述情形。
据了解,年9月19日,滕州市人民法院对李某某与被告人杨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甲返还租赁设备、支付租金等。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某甲在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收入来源情况,仅返还部分租赁设备,并将其名下所有的小型轿车变更登记,后离婚分配给石某所有,逃避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民事判决至今无法执行。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希望案件的公开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让一些有能力履行的被执行人吸取教训,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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