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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0号),清理整顿证券交易场所后“下柜”形成的股东超过人的公司。
(4)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
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应当说明公司股份形成、规范的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
股份已经委托股份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由股份托管机构出具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股份未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函。
属于人公司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9、核查人公司是否持续规范经营,是否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10、核查人公司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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