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滕检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滕州市东沙河街道**党支部书记,住滕州市东沙河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9月1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5月1日22时许,被害人颜某甲至被告人关某某家中询问拆迁补偿的相关情况,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关某某对被害人颜某甲进行撕扯、殴打,造成被害人颜某甲左侧第7、8、9、10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颜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梁某某、王某某、赵某某6人证言,被害人颜某乙陈述,被告人关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可
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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