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

滕州市检察院开展专项检察活动依法核查剥夺


为进一步规范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管工作,维护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近日滕州市检察院部署开展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活动中,突出检查接收分流、事项宣布、日常管理等三个环节,认真查看执行机关是否建立接收台账;各相关派出所是否建立专门档案,罪犯信息、事项宣布等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等等。

通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督促执行机关整改,促进剥夺政治权利刑罚规范执行,切实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根据滕州市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介绍,剥夺政治权利是刑罚的一种,属于附加刑,即剥夺犯罪人一定的资格,该资格表现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我国《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来源:滕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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