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19、、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三、在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特此通告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市区的除外)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滕州市第二实验小学;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二、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为我市的森林防火期
滕政通字〔2014〕36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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