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

滕州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在职教师从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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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教育局文件

滕教字〔〕53号

滕州市教育局

滕州市公安局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全市开展在职教师

从事有偿家教专项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镇街教委办、市直及民办学校:

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营造风清气正教育环境,创建人民满意教育,市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于6月底开始,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专项集中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重点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在职教师(含学校干部、教科研人员),组织、参与或利用工作之便介绍、诱导、暗示、强迫学生或家长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有偿辅导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二、治理措施

(一)学校自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主体责任,通过签订承诺书或责任书、随时调度督查等形式,管好自己的人,及时查处从事有偿家教行为,教育引导教师坚守职业道德,廉洁从教育人。

(二)联合督查。市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全面督查;同时,对各学校在职教师进行不定期调度抽查。各镇街教委办也要组成督查组,对辖区内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彻底整治。

(三)组织暗访。市联合督查组将邀请新闻媒体不定期开展暗访行动,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居民小区、背街小巷、写字楼等组织暗访。

(四)受理举报。市教育局设立专门办公室和举报电话,

受理广大市民的监督举报。市民举报要提供时间、地点、违规在职教师姓名或音像等有效信息。举报办公室:市教育局北四楼职成教科;举报07。

三、处理办法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在职教师和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有偿家教,一经查实,根据《滕州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滕教字[]36号)、《滕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短期教育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滕教字[]26号)精神,将给予以下处理:(一)镇街教委办、各学校所属教师有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除按规定扣除综合督导评估相应分值外,给予有关教委办和学校全市通报批评,并对学校当年评先树优落实“一票否决”;同时,追究镇街教委办、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根据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直至免职处理。

(二)普通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由所在学校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年终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降一级教师职务聘任,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三)学校干部从事有偿家教,除第(二)条处理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四)教科研人员从事有偿家教,除第(二)条处理外,调离教科研岗位。

(五)特级教师、名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从事有偿家教,除第(二)条处理外,由主管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未满见习期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六)市教育局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退还违规所得。

滕州市教育局 滕州市公安局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6月29日

滕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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