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乔某某、杨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案件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年12月至年4月,被告人乔某某在滕州市**国际地产有限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工作期间,隐瞒公司所销售的房源和房价,以帮助购房客户购买他人转让的低价房、给客户提供优惠券、降低房价等为由,以转让费、好处费等名义,先后向刘*、孟*、祝**、张*、耿**、邢**、赵**、黄**、杨*、王*、甘**、孙*、王**、朱**、田**、王**、司*、朱**、孔**等19人索要现金共计20.5万元。
2、年12月至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滕州市**国际地产有限公司担任招商部主管期间,利用借调在销售部工作之机,隐瞒公司所销售的房源和房价,以帮助购房客户购买他人转让的低价房、降低房价为由,以转让费、好处费等名义,其先后向孙**、李**、唐**、满**、曹*等5人索要现金共计10万元。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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