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办理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出席指界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土地权利人自行承担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权利人必须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申请土地登记手续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对指界时,相邻宗地权利人双方均无有效证据材料证明土地权属而对地界存有异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镇街人民政府可签章确认暂定界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土地改革或其他历史时期颁发的土地证书、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权属界线协议书和其他证明文件);
六、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相邻的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国有滕州市滨湖镇古城土地使用证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指界人身份证明材料参与指界,核实土地使用情况在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日期截止时拒不提供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五、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证明文件的日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逾期不办理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土地权利人自行承担
二、土地总登记的时间从2012年8月22日开始,至2012年10月31日结束
七、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工作不收费;申请人应提供的文件资料由申请人准备,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八、各登记区的土滕州市育才中学网站地登记申请人向本登记区内的国土资源所提交登记申请资料
特此通告
对指界时,相邻宗地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土地指界和指界签章的,土地调查人员将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等材料,按照违约缺席指界程序由镇街人民政府签章确认
2. 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5.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 已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单位应将原证书交回,换发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保护农民和农滕州市东沙河镇镇长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总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总登记的范围包括全滕州市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以镇街为单位共分为21个登记区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同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九、滕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滕州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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