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下列申请登记的宗地受理并进行审核,现将审核情况予以公告。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若对公布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形式和合法依据向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提出意见,以便复查;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公告权益有效,并按规定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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