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能根治好吗 http://www.xftobacco.com/m/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位庄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木石镇位庄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木石镇位庄村,拟征收土地总面积50.亩,其中:农用地50.亩(耕地35.亩,有林地0.亩,坑塘水面10.亩,农村道路2.亩,沟渠0.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74号)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8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50.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6.万元,共计补偿总额.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位庄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木石镇政府、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四、其他事项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自年10月13日起,至年11月11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
联系-。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年10月13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桥口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木石镇桥口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木石镇桥口村,拟征收土地总面积69.5亩,其中:农用地69.5亩(耕地66.亩,其他林地0.亩,农村道路2.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74号)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8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69.5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8.万元,共计补偿总额77.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桥口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木石镇政府、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四、其他事项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自年10月13日起,至年11月11日止。
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年10月13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位庄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木石镇位庄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木石镇位庄村,拟征收土地总面积62.亩,其中:农用地62.亩(耕地56.亩,有林地0.亩,农村道路5.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74号)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8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62.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7.万元,共计补偿总额69.6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
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位庄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木石镇政府、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四、其他事项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自年10月13日起,至年11月11日止。
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联系-。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年10月13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桥口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木石镇桥口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木石镇桥口村,拟征收土地总面积54.亩,其中:农用地54.亩(耕地48.亩,有林地0.亩,农村道路1.亩,坑塘水面5.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74号)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8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54.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6.万元,共计补偿总额61.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桥口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木石镇政府、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四、其他事项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自年10月13日起,至年11月11日止。
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联系-。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年10月13日
商务合作丨、法律支持丨刘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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