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

在滕州一中新校南小树林抢劫,这俩伙计被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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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行为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同吴某某(已判刑)等人经预谋,携带铁棍、毛巾等工具,驾车至滕州市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采取语言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劫取被害人王某乙现金元。

2.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同吴某某等人预谋抢钱,后由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滕州一中新校南侧小树林附近,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下车后采取拳打脚踢、砖头砸等手段,劫取被害人李某乙现金10余元,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欲抢走被害人李某乙的摩托车,因滕州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未得逞。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年11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嫌疑人信息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现住滕州市龙泉街道**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年11月1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枣庄市山亭区**镇**村,现住滕州市幸福北区**室。因犯盗窃罪,于年3月10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年10月31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年12月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罪行认定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嫌抢劫罪,于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司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乙、李某乙陈述,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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