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车辆管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车辆管理的通告

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城区范围内(东至龙泉路、南至青啤大道、西至墨子大道、北至北辛路)所有主次干道。

二、整治内容

(一)规范客运经营秩序。依法取缔非法从事营运行为的各类三轮车、摩托车、电动四轮车,查处无营运证的各类汽车。

(二)整顿交通秩序。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违规停放。严厉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故意遮挡号牌、酒后驾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三)清理占道经营。重点清理占道经营的配货站、汽车修配站、洗车点、煤炭销售点等各类经营摊点。

(四)整顿客车营运行为。严禁客车随意停车、漫游载客、超载超员。

三、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城区内各种非法营运车辆、交通违章以及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一)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市公安局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市公安局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三)使用无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电动三轮车、黑出租等,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经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拒绝、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确保自身安全,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整治工作,拒绝乘坐各类从事非法运营的车辆。

滕州市人民政府

附:各单位工作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

1、负责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依法管理,对利用各类车辆进行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人行道区域乱停乱放行为;

2、查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行为;

3、联合公安交警部门选择在人行道合适路段施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停车诱导标志,适时启动车辆停放诱导系统建设。

市公安局:

1、负责机动车、三轮车及其它非机动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和治安秩序管理工作,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2、查处非法上路行驶以及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规定的行为;

3、查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违法停车行为;查处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库)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或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利用各类三轮车、摩托车、机动车等交通工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2、加强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优化公交线路,规范公交车交通行为;

3、加强出租车管理,合理规划建设出租车停靠点,适时增加出租车运力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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