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方案》中提到:根据《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43号),确定在我省20个产粮大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其中,滕州市入选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县名单。
文件原文
山东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4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粮食主产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财〔〕38号)要求,我省在20个产粮大县先期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现制定试点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持续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为目标,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适度规模经营农户防范和应对大灾风险的能力,培育和壮大农业发展新动能,保障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试点任务和安排
(一)试点地区。选择农业保险工作基础较好、生产经营以适度规模经营农户为主、具有较强代表性的20个产粮大县(详见附件)开展本次试点。
(二)试点品种。年试点品种为玉米和水稻;年试点品种为小麦、玉米和水稻。承保面积根据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的安排,在农民自主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尽量做到应保尽保。
(三)试点对象。20个试点县(市、区)的普通农户和单个品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大户(含种粮家庭农场,不含合作社;大户认定条件及种植面积确定可参考鲁农财字〔〕53号)。
(四)试点期限。—年。
(五)保险责任。按照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5号)要求,种植业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其中,洪水、内涝、风灾、雹灾、热害、冷害等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干旱、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以乡镇为单位,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按实际发生面积。
(六)保费、保险金额和费率。为满足不同类型农户的投保需求,按照普通农户保险金额基本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种粮大户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的总体要求,分别确定了以下两种保障类型:
小麦种植保险:
普通农户18元/亩(自缴20%,3.6元),保险金额元/亩;种植大户36元/亩(自缴20%,7.2元),保险金额元/亩,费率均为4%。
玉米种植保险:
普通农户18元/亩(自缴20%,3.6元),保险金额元/亩,费率4.5%;
种植大户36元/亩(自缴20%,7.2元),保险金额元/亩,费率4.24%。
水稻种植保险:
普通农户30元/亩(自缴20%,6元),保险金额元/亩,费率4.62%;
种植大户50元/亩(自缴20%,10元),保险金额元/亩,费率4.55%。
种植大户可从上述两种保障类型中任选一种参保,单个品种粮食作物不允许同时选择两种保障类型,不同品种粮食作物选择的保障类型可以不同。
(七)保费补贴比例。试点地区农户自行承担20%,省财政结合中央补贴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承担65%、70%、75%,剩余补贴资金由市级承担。对东部地区的荣成、高青、利津、垦利、沂源5县(市、区),按照中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其余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区)及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按照西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其余产粮大县仍按照鲁财金〔〕9号文件执行。
(八)承保机构。继续执行年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保险承保机制的通知》(鲁农种植字〔〕3号)和《关于公布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名单的通知》(鲁农种植字〔〕4号),由文件中确定的承保机构承保。对于种粮大户跨村、跨乡镇、跨县域流转土地造成的承保机构多元,按照土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承保主体分别进行投保。
三、资金管理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鲁财金〔〕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7号)精神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强化对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推动,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县(市、区)承保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本年度对其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的第三方评价。
五、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试点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与承保机构紧密配合,早发动、早部署,让相关农户充分了解政策,最大程度地参与试点。
(二)签订保险合同。试点县(市、区)和承保机构应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化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三)公示参保和理赔情况。承保机构应以村为单位,在村“政务公开栏”,或通过互联网、短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多措并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严格开展验标。承保机构要对单个品种参保作物面积超过亩(含)的种植大户逐个做好验标工作,对面积在50(含)—亩的种植大户随机验标,最大程度地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三)强化工作推动。承保机构要杜绝不当竞争,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最大程度地简化操作程序,理顺操作流程,及时验标、核赔,及时拨付赔款,为农户提供最优服务。
附件:我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县名单
信息来源:山东省农业厅
编辑: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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