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滕州市某村支部书记伙同黑恶势力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妨害作证等被逮捕起诉。涉案金额数百万,其中非法采矿数额元...
滕州村书记为非作恶被逮了
村书记伙同黑恶势力欺压百姓
年以来,被告人杜某甲、黄某某、陈某某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滕州市**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杜某甲为首的恶势力。
涉案主要人员
被告人杜某甲(绰号杜五)
被告人杜某甲(绰号杜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7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滕州市**村支部书记,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7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乙
被告人杜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住滕州市大同**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7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住滕州市**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年9月29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9月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丙
1
被告人杜某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街**号**号,住滕州市中央城**号楼**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年1月7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年5月4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
因聚众赌博,于年7月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因寻衅滋事,于年5月29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寻衅滋事,于年5月1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7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丁
被告人杜某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7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寻衅滋事罪
年1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滕州市**镇西南岭村大街上,无故将滕州市**镇张山口村村民张某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年9月24日16时许,杜某某(已判刑)以耿某乙沙场出售风化砂价格低为由,同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黄某某、陈某某以及周(另案处理)、张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滕州市**镇**村东耿某乙沙场持木棍、砍刀等工具,将耿某乙、耿某甲、耿某丙打伤,并将耿某乙的桑塔纳轿车及挖掘机玻璃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砸坏桑塔纳轿车等物品的损失价格为元。经法医学鉴定,耿某乙、耿某甲、耿某丙身体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
年3、4月,被告人杜某甲以在滕州市**镇街道上打扫卫生需购买洒水车为理由,向被害人朱某某索要购车款元,安排张某某向黄某某强行索要购车款元,二人迫于被告人杜某甲的威势不得不给付,后被告人杜某甲将洒水车交给杜某某使用并对外出租获利。
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杜某甲经商议后,以修路筹集修路款为理由,采取在滕州市**镇**村**路上拦截过往拉沙车辆的方式,强行向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人索要修路款,先后收取陈某某元,朱某某元,张某某元,杜某某元,共计4元。
非法采矿罪
年至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杜某甲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滕州市**镇**村村北的土地内开采建筑用砂对外出售。经勘测,被告人杜某甲等人共非法盗采建筑用砂.36立方米。经滕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采建筑用砂的价值为元。
年以来,被告人杜某甲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滕州市**镇**村向阳水库东侧两处地块内、顾庙村被告人杜某甲沙场东南侧两处地块内、朱庄二村村北刘某某承包地内及高铁西侧两处地块内、谷堆石村东南黄家芦苇大桥附近等七处地方开采风化砂,共计.58立方米,经鉴定价值102元。
年以来,被告人杜某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滕州市**镇**庄**村北孙某某、刘某某承包地内以及高铁西侧四处,谷堆石村东坑塘内等六处地方开采风化砂,共计立方米,经鉴定价值.00元。
妨害作证罪
年10月份,被告人杜某甲同张某某等人在滕州市闫庄村非法采矿案发后,为掩盖被告人杜某甲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同张某某预谋后,组织、指使闫某甲、闫某乙、闫某某(以上三人已起诉)等人到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滕州市公安局作伪证。
请依法判决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指使他人作伪证;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丙、杜某丁、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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