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

VOL31案例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


轰动全国的代上大学案之齐玉苓诉陈晓琪案

齐玉玲案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即人民法院用宪法作为法律依据,审理案件,并且依据宪法作出了判决。以下为该案的判决书。

原告:齐玉苓(曾用名齐玉玲),女,28岁,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人,住山东省邹城市城关镇。

被告:陈晓琪(曾用名陈恒燕),女,28岁,中国银行山东滕州支行职员,住山东滕州市龙山路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宿舍。

被告:陈克政,男,47岁,系被告陈晓琪之父,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

被告: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南岱庄路。

法定代表人:孔宪忠,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

法定代表人:朱恒富,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杏坛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卓炳,该委主任。

原告齐玉苓因与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以下简称济宁商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以下简称滕州八中)、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滕州教委)发生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齐玉苓诉称:原告经统考(统一招生考试)后,按照原告填报的志愿,被告济宁商校录取原告为九○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由特定单位委托学校培训的学生)。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其中包括:1、陈晓琪冒领的工资5万元;2、陈晓琪单位给予的住房福利9万元;3、原告复读一年的费用元;4、原告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的城市增容费元;5、原告改上技校学习交纳的学费元;6、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应享有的助学金、奖学金元;7、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元、调查费元),赔偿精神损失40万元。

被告陈晓琪辩称:本人使用原告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一事属实。齐玉苓当年的考试成绩虽然过了委培分数线,但她表示过不想上委培,因此她没有联系过委培单位,也没有交纳委培费用,不具备上委培的其它条件。本人顶替齐玉苓上学,不侵犯其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齐玉苓据此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其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案批示的司法解释)

最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5号批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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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自年8月计算至陈晓琪停止使用齐玉苓姓名时止;其中年8月至年8月,共计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精神损害费0元;

六、驳回上诉人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这个事件中,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齐玉苓负担元,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负担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齐玉苓负担元,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负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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