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

滕州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点击「箭头所指处」可快速   1、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时间

  1、年11月20日前为居民集中参保缴费阶段,最迟不超过12月31日;超过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资金在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元,且缴费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户籍从外地新转入我市、参军退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回原籍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不含本市范围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且没有欠费的人员;当年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筹资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自缴费之日起至当年底享受待遇。

  3、参保居民中断缴费后自愿补缴的,以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初次参保和连续中断缴费2年以上的不允许补缴。

三.缴费标准及方式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元/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60(含60岁)—69岁老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50%;农村一女、双女、独生子女伤亡病残家庭孩子及其父母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请   2、参保居民(含学生、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申请缴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缴;非滕州户籍的在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居民也可通过滕州市人社局   3、新生儿可到其具有我市户籍且参加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任一方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可在出生当年参保享受待遇,当年不参保的,也可从下年度开始参保享受待遇。出生当年参保的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新生儿落地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超过6个月未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不再按新生儿参保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离本市或者死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终止,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有关规定不予退还。

 

四.报销限额

  在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合计3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五.住院报销

  1、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的,一、二、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每次住院均扣除住院起付线;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按80%、70%、55%的比例报销。

  3、对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每满1年报销比例增加1%,最高增加5%。对中断缴费2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按首次参保计算。

  4、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照市内医院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5、参保人员因患急、危病症经门诊治疗后住院的,住院前3医院发生的和病情有关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医疗费用按住院的规定支付。急、危病人因病情需要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须在3日内告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病情允许后,应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逾期不告知或经查不属急、危病人的,按报销标准的60%给予报销。

六.普通门诊报销

  1、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按80%比例支付。门诊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元,超支不补,结余不结转。

  2、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元)以上部分据实支付,最高支付元。

七.门诊慢性病报销

  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病需在门诊长期治疗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生育补助标准

  参保人员未享受生育保险补助且符合人口计生政策规定的生育费用,实行定额补助。男女双方均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顺产补助元,剖宫产补助1元;单方参保的,补助标准减半。

九.转诊转院

  1、批准转外地或在外地急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个人先负担10%后,再按规定报销;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规定报销比例的60%给予报销。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统一按照市内医院住院报销标准执行。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结算的,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2、不能联网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盖住院处章)、住院费用发票、转院手续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

十.异地定居

  参保居民在异地定居的,需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可在居住地选定一所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所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医院应为医院。

  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个人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负担部分,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同经办机构结算。

  不能联网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盖住院处章)、住院费用发票、异地安置手续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其发生的医疗费符合支付范围的,按在本医院就医的标准结算。

十一.不予报销的情况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6、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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