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

据说这是史上最拽的判决书引用圣经


什么?一言不合就闹离婚?

不准!

今天,一篇被称为史上最拽的判决书

有没有刷爆你得朋友圈?

之所以称之为“最拽”判决书

是因为它竟然引用了——

《圣经》!

这份判决来自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是:女方与男方相识时,已经结婚,同居一起。后女方与前夫离婚,与男方结婚。十三年后,女方起诉离婚,驳回,再起诉离婚,也被本案法官驳回。

判决中法官写道——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姻生活中出现问题,系彼此缺乏包容理解和有效沟通所致,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作为丈夫、父亲,原告赵某更应当以大丈夫的胸怀包容妻子唐某的不足之处,凡事谦让,互相尊重,理应承担起爱护妻子的家庭责任。作为妻子、母亲,被告唐某应当包容、理解丈夫赵某性格上的缺点,凡事忍耐,理应承担起相夫教子的家庭责任。家和万事兴。在婚姻里,如果我们一味的自私自利,不用心去看对方的优点,一味挑剔对方的缺点而强加改正,即使离婚后重新与他人结婚,同样的矛盾还会接踵而至,依然不会拥有幸福的婚姻。“为什么看到你弟兄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你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对你兄弟说,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你呢。你这假冒伪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后才能看得清楚,以去掉你兄弟眼中的刺。”——《圣经·马太福音》。正人先正己。人在追求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要多看到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才不至于觉得自己完全正确。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深刻自我批评和彼此有效沟通,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家庭生活和和美美存在高度可能性。

支持者有之——

上里巴人:

判决书中到底应该怎样说理,能不能引用圣经来阐述道理?至少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文书制作规范中也没有禁止性条款,耶稣更没表达过不愿意出现在诉讼文书中的意愿,所以法官如果想写想表达,我们都应该报以宽容的态度。判决书是法官表达思想的地方,在让裁判者负责的制度安排下,只要没有实质性错误,这样的文书就不应该过多指责。

反对者有之——

丁金坤:

法官该不该长篇大论说教?以自己的价值观去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毕竟法官的任务是适用法律,而不是牧师或者心理医生。就本案而言,女方两次起诉,已表明其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态度,缘分已去,说教何用。且真正的婚姻状况又是如何,唯当事人冷暖自知,非局外人法官所能洞察也。所以法官言辞虽正确,但如“卫人迎新妇”,早晚之时失也。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在留言区评论一下吧~~

不过,除了引用圣经,这些判决书的引用也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1

台法官引鲁迅文章改判

据台媒报道,台湾一陈姓男子因儿子打工受欺负,口出“你他妈的给我走走看”,被告公然侮辱,判处行拘20天。他不服上诉,台湾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鲁迅文章论证“他妈的”并非骂人之语,而属于中国人的口头禅,判决当事人无罪。鲁迅在《论“他妈的”》文中写道“无论是谁,只要在中国过活,便总得常听到‘他妈的’或其相类的口头禅。”

2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判词引用孔子名言

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裁定,同性婚姻合乎宪法。美国最高法院的长文判词吸引了全球的眼光,其中不乏名人名言的引用,而最醒目的莫过于开头部分引用的一句孔子名言,判词说:

Confuciustaughtthatmarriageliesatthefoundationofgovernment.(孔子教导说,婚姻是政体的根基。)

(注:有国内学者认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引用存在误读及断章取义之嫌)

3

引用宪法被称“最帅”判决书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一份民事判决中,主审法官直接引述《宪法》第33条的“平等权”作为论据,否定了长期施行于银行业的“滞纳金”,被推崇为“史上最帅判决书”。原文如下:

从反向角度,如果认可信用借款超高额利率将导致为法律及社会民众不可容忍之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昭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处引用宪法并非作为裁判依据而仅用于判决说理论证)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基本内容与内涵。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

虽然此判决书被广泛传播,大家对此赞赏居多。但是,这并不是我国第一起宪法写进判决依据的案例,实际上,在此之前有多起案子援引宪法进行说理,有的是直接用于判案依据,虽然极少。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年,山东省滕州八中的学生齐玉苓考取了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齐玉苓的同学陈晓琪冒领了这份录取通知书,以齐玉苓的名义在济宁商校读书,毕业后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后齐玉苓将陈晓琪等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二审法院认为此案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疑问,报请最高法院解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5号,以下简称《批复》)。该决定全文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民终字第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案被认为是援引宪法判决的“破冰之举”,也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4

史上最“伟大”判决书

“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3名法官做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

一封长达余字的广东惠州市惠阳区“许霆案”判决书在网上流传。此案因与广州利用银行取款机漏洞取款的许霆案类似而得名。此案被告人于德水在年10月利用银行柜员机故障,被认为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9万多元。历经三次开庭审理后,年10月17日,惠阳区法院公开判决于德水犯盗窃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作出这份判决书的审判长万翔,为惠阳区法院院长。这份判决书共计字,全文对罪名认定与刑罚裁量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判决书最后,还注明了具有法官个人色彩的“最后的说明”。有法律界人士在网络评价这是一份“史上最伟大的判决”。

编辑:黄慧

来源:法律读品、辽宁法制报、智合法律新媒体、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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